来源:山东政事
2018-02-27 09:16:02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
(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四)其他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公众直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或者跨区域违法犯罪的行为,可直接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
举报途径包括:“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渠道,鼓励实名举报。
匿名举报人有接受奖励意愿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受理机构专人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及举报密码。
实施举报奖励需要举报受理机构协助甄别、认定奖励主体资格的,举报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处理机构对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完毕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收到司法机关刑事判决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定表》,提交举报奖励审定小组。举报奖励审定小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案件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等进行审定,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建议,由举报奖励审定小组办公室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决定给予举报奖励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作《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奖励事宜。
第十五条 举报人有接受奖励意愿的,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者受托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办理确认。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确认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六条 实名举报人现场办理确认的,应当提供《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银行账户信息等;委托他人办理确认的,受托人还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法现场确认且无受托人的,应当及时说明情况,填写《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确认发放登记表》,并提供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银行账号,提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进行书面确认。非现场确认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银行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第十七条 匿名举报人必须现场办理确认,应当提供《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书》、身份代码、举报密码,便于验明身份,同时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等。
第十八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应当在举报人确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举报奖励发放工作。
第十九条 被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查证部分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核请求,由举报奖励审定小组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答复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举报奖励审定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一案一档,单独存档,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 http://minsheng.iqilu.com/)、拨打新闻热线0531-66661234或96678,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齐鲁网)提供新闻线索。齐鲁网广告热线0531-81695052,诚邀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