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政事
2018-02-27 09:16:02
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以下资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一)举报受理记录或者交办转办材料;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应当有案件移送书、刑事判决书等;
(四)举报奖励审定表、告知书、确认发放登记表等;
(五)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他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六)财务支付证明等。
第二十二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内部人员举报,是指举报人举报时与违法行为单位(企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在存续期内或者是非法研制生产经营团伙违法行为参与者的举报。不包括违法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违法行为的组织者、出资人和因该违法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理的人员。
案件调查处理机构,是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处室和稽查局。
第二十六条 市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程序由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年12月31日。2004年2月10日原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鲁药监发〔2004〕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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